四川省涂料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法定名称为:“四川省涂料行业协会”;英文表述为:“SICHUAN COATINGS INDUSTRY ASSOCIATION”(简写:GDCIA,以下简称本会)。为规范四川省涂料行业组织和企业及其从业者的业内行为,维护本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四川省涂料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发挥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行业协会条例》,结合四川省涂料行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由涂料、颜料、涂料相关化工、包装、设备制造、产品检验、涂料营销、涂装工程施工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组织,是我省涂料行业协会会员公共利益的唯一合法代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
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团结全体会员,在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内企事业单位(非会员)之间、本会与政府职能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起到行业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促进行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活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为四川省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道德风尚,树立协会的行业形象。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根据《四川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规定和要求,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1、宣传贯彻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规法令,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
2、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协调解决行业内、企业间在生产、营销过程发生的各种问题,促进和形成行业内会员企业平等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
3、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提供资料,
组织技术力量参与涂料应用推广、行业经营管理、科研生产等,推荐名优品牌产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4、开展行业内和国内外同行业的经济和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内的横向联系,促进企业的科技发展和营销管理水平的提升。
5、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科技和市场信息,协调行业所需各种原材料的供求关系。组织会员参观、考察、筹办技术交流会、讲座、产品展销展览会、专业技术培训,组织市场开拓等各项活动。
6、在行业内推广应用先进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和高新技术产品,促进企业生产设备现代化。
7、编辑刊物,建立行业信息化网络系统,通过信息化带动行业产业技术升级,为会员企业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8、承担行业反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的维权法律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9、承办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和授权的行业管理事项。
10、经授权,依法开展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的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的评定工作;实施行检行评、发牌认证、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编辑专业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为合法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同意;
3、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报;
4、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3、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4、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5、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按时提供本会所需的企业有关生产、技术、科研及营销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2、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本会颁发的所有证件和牌匾。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秘书长书面催交或提醒后仍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提交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不论是自动退会还是除名的会员,在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本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单位由5-8名组成。
3、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资产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行业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已参会的会员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4、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6、决定新申请单位的入会事宜和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有关规定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7、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布。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会长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的出任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3、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4、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5、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社会各界人士及组织的捐赠;
3、收入存款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的查询,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任何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违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解聘)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和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事会的监督,将有关资产使用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四川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及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经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2、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3、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的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业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四川省涂料行业协会第 届第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章程作废。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