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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环保条例“大修”明年1月起施行 加大惩处追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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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27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29日14:30:43 打印此页 关闭

    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环保条例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动作最大的一次修改。经过“大修”的《条例》,对老百姓关心的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同时,增加了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的联合防治协调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此外,还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特别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6种按日计罚行为。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的修订,适应了当前我省环保形势的迫切需要,为全省营造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美好生态环境的氛围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责任、细化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并对土壤、噪声、畜禽养殖等环保薄弱领域增加了污染防治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增加了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时段的联合防治协调和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其中,重点时段主要针对我省实际,如对冬季大气污染、节假日和夜间偷排污染物、高考和中考噪声污染等情况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条例》加大了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加了对超标排放、违反环评相关规定、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等方面的处罚,特别细化了按日连续计罚情形,明确了6种按日计罚行为,在新环保法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条款和多种情况。《条例》明确,高考、中考期间在噪声敏感区域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任,也在《条例》制定了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条例》还细化了追责内容。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等8种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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