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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打分评级 四种情形直接亮红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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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981 更新时间:2018年05月23日11:19:12 打印此页 关闭
    为加快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监管针对性,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和近年来一系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重点考虑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固有危险性,兼顾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风险管控的现实情况,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并作出以下要求: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工作,认真学习宣传《指南》,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指南》,并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评估诊断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估诊断结果按照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将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60分以下)、橙色(60至75分以下)、黄色(75至90分以下)、蓝色(90分及以上)四个等级,对存在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等四种情形的企业可直接判定为红色;涉及环氧化合物、过氧化物、偶氮化合物、硝基化合物等自身具有爆炸性的化学品生产装置的企业必须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诊断;要按照分级结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一张图一张表”,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

        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分级情况,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18〕5号)要求,对诊断为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要突出强化对红色及橙色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管,加大日常执法检查频次,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依法严格处罚发现的事故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降低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3、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2018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工作,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分级情况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应急管理部。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直接判定为红色(最高风险等级)
        1、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2、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3、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或者未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

       4、三年内发生过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或者三年内发生2起较大安全事故,或者近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亡人一般安全事故的。

备注: 
        1.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对应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蓝色;75分(含75分)至90分的为黄色;60分(含60分)至75分的为橙色;60分以下的为红色。
       2.每个项目分值扣完为止,最低为0分。
        3.储存企业指带储存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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